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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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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鐘錶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鐘錶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 Relógio de Macau。

英文:Macau Horolo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 號廣發商業中心13 樓F 座。經會員大會批

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本會宗旨

一、堅守「一國兩制」及「愛國愛澳」的精神,嚴守中國憲法及澳門法律,團結

各界鐘錶愛好者致力推廣及促進鐘錶文化及科創,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

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連結澳門、大灣區、一帶一路國家鐘錶愛好者的資源與網絡,積極建立澳門

成為鐘錶文化研究推廣及交流平台。

三、建立澳門與大灣區、一帶一路國家及國際鐘錶研究團體的緊密關係,促進

澳門與國際的合作與交流,成為全球鐘錶文化團體溝通與合作的橋樑及促進發展,

使鐘錶文化研究成為澳門重要文化產業之一。

四、組織交流、開展考察、培訓、展覽、評估、鑒定等服務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對鐘錶研究感興趣人士或收藏家,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

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有責任參加會員大會以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

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

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 紀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經理事會決議按該會員個別情況予以適當處理。


第九條 退會及非本會會員

一、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已付的年費則不獲退回。如有積欠會費,應在辦理

退會時一併繳清。

二、所有已退會者及非本會會員不可以以本會之名義辦理、進行或參與任何活動,

否則本會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實體,主席團設有會長一人、一名副會長及一名

秘書,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各級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權責包括:

(一)制訂、修改及詮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會務工作之實體。

二、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各級會員有權參與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會權責包括:

(一)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處理各項會務;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決算;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六)本會的所有財產管理。

四、理事會可設若干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執委會的有關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實體。

二、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人、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各級會員有權參與監事會會議。

三、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

(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三)向理事會提出有關優化本會的意見;

(四)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務收支。


第十四條 選舉方式

本會各機關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第十五條 任期

本會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均為義務職位。另外,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任期為三年,連任次數不設限。


第十六條 解職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在下列任何一項情況下,應由會員大會予以即時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的因故請辭;

(三)當事人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


第十七條 顧問

本會在需要時,可通過會員大會聘請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發起:

(一)理事會進行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日以簽收方式或掛號信之任一方式通知,召集書內

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

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

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

簽名。


第二十條 授權

本會會員可經有效授權書,委託理事長在會員大會代為投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召集

本會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可不定期召開和主持。


第五章 財政制度


第二十二條 財政運作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機構、工商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支持、贊助及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經費營運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及理

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解散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五條 解散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

贊同方可解散。

三、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 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

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章程解釋及修改

一、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負責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

區現行法律規範。


二、本章程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

可修改。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及守則施行,並須由會員大會

投票通過。


- 完-


** 本會會員必需先得現任會員推薦,後經業界背景調研及審核通過後,再授與

入會證書。至2025 年9 月30 日止,本會約有會員四百多人,全為鐘錶業界的

專家、收藏家、愛好者、獨立製錶師、資深維修師、品牌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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