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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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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钟表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澳门钟表协会。

葡文:Associação do Relógio de Macau。

英文:Macau Horolog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非牟利组织,并依法在澳门特区政府注册登记为合法组织。

 

第三条 法人住所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新口岸北京街174 号广发商业中心13 楼F 座。经会员大会批

准,本会会址可迁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条 本会宗旨

一、坚守「一国两制」及「爱国爱澳」的精神,严守中国宪法及澳门法律,团结

各界钟表爱好者致力推广及促进钟表文化及科创,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安定、

经济繁荣而努力。

二、连结澳门、大湾区、一带一路国家钟表爱好者的资源与网络,积极建立澳门

成为钟表文化研究推广及交流平台。

三、建立澳门与大湾区、一带一路国家及国际钟表研究团体的紧密关系,促进

澳门与国际的合作与交流,成为全球钟表文化团体沟通与合作的桥梁及促进发展,

使钟表文化研究成为澳门重要文化产业之一。

四、组织交流、开展考察、培训、展览、评估、鉴定等服务及活动。

 

第二章 会员、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资格

凡对钟表研究感兴趣人士或收藏家,认同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并按规定

缴纳会费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会员有责任参加会员大会以及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二、本会会员有遵守会章和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任务以及缴纳

会费的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优先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获取本会有关

资料和享有本会福利的权利。

 

第八条 纪律处分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守则,以及会员大会各项决议,

经理事会决议按该会员个别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第九条 退会及非本会会员

一、会员可随时退会。但已付的年费则不获退回。如有积欠会费,应在办理

退会时一并缴清。

二、所有已退会者及非本会会员不可以以本会之名义办理、进行或参与任何活动,

否则本会会保留追究权利。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权

 

第十条 本会组织架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实体,主席团设有会长一人、一名副会长及一名

秘书,负责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指导会务工作。各级会员有权参与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主席团总人数为单数。

 

二、会员大会权责包括:

(一)制订、修改及诠释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及守则;

(二)选举及罢免本会各机关成员;

(三)议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四)议决有关会员之权利义务事项;

(五)议决财产之应用与分配;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会执行会务工作之实体。

二、理事会设有理事长一人、一名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总人数为单数。

各级会员有权参与理事会会议。

三、理事会权责包括:

(一)执行法规及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及守则所列出的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三)处理各项会务;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决算;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提交报告;

(六)本会的所有财产管理。

四、理事会可设若干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各执委会的有关会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会务监察实体。

二、监事会设有监事长一人、一名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总人数为单数。

各级会员有权参与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之职责如下:

(一)执行法规及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及守则所列出的工作;

(二)监察理事会的运作;

(三)向理事会提出有关优化本会的意见;

(四)稽核理事会提交的财务收支。

 

第十四条 选举方式

本会各机关成员均在会员大会中由会员选举产生,以得票数多者依序当选。

第十五条 任期

本会会长、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均为义务职位。另外,本会组织机关成员

任期为三年,连任次数不设限。

第十六条 解职

本会组织架构成员在下列任何一项情况下,应由会员大会予以实时解职: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议决通过的因故请辞;

(三)当事人违反本会章程、内部规章或守则。

第十七条 顾问

本会在需要时,可通过会员大会聘请顾问以助发展会务。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召集

一、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会员大会可以下列方式发起:

(一)理事会进行召集;

(二)不少于总数五分之一之会员以正当目的提出要求时,亦得召开大会;

(三)如理事会应召集大会而不召集,任何社员均可召集。

三、大会之召集须最少提前十日以签收方式或挂号信之任一方式通知,召集书内

应指出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运作

一、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属首次召集之大会,如出席会员未足半数,

不得作任何决议。

二、修改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赞成票。

三、解散本会之决议,须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赞成票。

四、会员出席大会会议之情况应在出席簿册内载明,簿册内应附有出席名单,

载明出席会议之会员姓名。出席会员应于会议开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单上

签名。

 

第二十条 授权

本会会员可经有效授权书,委托理事长在会员大会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

本会理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分别由理事长及监事长可不定期召开和主持。

 

第五章 财政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运作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政府、机构、工商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支持、赞助及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年度

本会之财政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条 经费营运

理事会须以本会名义在银行开设户口,户口之开立及运作须由会员大会会长及理

事会理事长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第六章 解散及解散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解散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决定,获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或以上

赞同方可解散。

三、本会解散前须成立清算组织,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解散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解散后之财产按照澳门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章程解释及修改

一、章程若有遗漏或不清晰之处,由会员大会负责作出解释,并受澳门特别行政

区现行法律规范。

 

二、本章程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投票决定,获得出席会员四分之三或以上赞同方

可修改。

 

第二十八条 内部规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处,概由会员大会制定内部规章及守则施行,并须由会员大会

投票通过。

 

- 完-

 

** 本会会员必需先得现任会员推荐,后经业界背景调研及审核通过后,再授与

入会证书。至2025 年9 月30 日止,本会约有会员四百多人,全为钟表业界的

专家、收藏家、爱好者、独立制表师、资深维修师、品牌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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